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组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外经贸部投资促进事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办发[2003]57号颁布时间:2003-02-25
2003年2月25日 外经贸办发[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及各地机电办,国
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外经贸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我国利用外资的
规模,提高质量和水平,经外经贸部党组研究并报中编办批复,决定将“亚太地区国
际贸易培训中心”更名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使用“外经贸部
投资促进事务局”,以下简称“投资促进局”)并重新组建。现就投资促进局有关组
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资促进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2]176号文件,投资促进局主要负责:吸引外商
投资促进的具体实施工作,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承办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和以外经贸
部名义举办的各类投资促进展览会、洽谈会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为中外双方投资伙伴
提供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受外经贸部委托参加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
等相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并负责与相关多、双边机构的联系与交流;指导国内各地投资
促进机构的工作。
二、机构排序
投资促进局列入外经贸部直属事业单位序列,排在机关服务中心之后、研究院之
前。
三、公文编字、发文字号和印章
投资促进局公文编字“投促”,发文字号“外经贸投促字[20 ]XX号”
投资促进局印章式样附后,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另,投资促进局成立后,原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办公室的机构、职能由外经贸部
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划转到投资促进局,《关于设立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办公室有关
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办发第65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外经贸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印章样式(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