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5号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5号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
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
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现就
2003年受控消耗臭氧层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
-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耗臭
氧层物质消费的实际情况,2003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
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1100吨和4300吨(详见附件)。
二、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
口管理规定》(环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
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企
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3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序号 商品名称 代 号 进口配额(吨)
1 三氯氟甲烷 CFC-11 1000
2 二氯四氟乙烷 CFC-114和CFC-115 100
3 1.1.1-三氯乙烷 TCA 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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