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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配发[2002]586号颁布时间:2002-12-20

     2002年12月20日 外经贸配发[2002]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特派员办事 处,各进出口商会:   《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业已公布,外经贸部根据对部分重要商 品的管理要求及方便企业就近领证的原则,对进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进行了调整,确 定了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分级发证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分级发证目录 (见附件)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企业领证,凡中央企业代理地方进口,可就近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 证。   二、地方企业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照配额属地原则由相应的发证机 构发证。   三、北京市企业进口原需由天津特办发证的商品,可就近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 证。   四、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口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 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对违规的发证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特别规定办理:进口汽车整车指 定大连、天津、上海、黄埔、皇岗和满洲里六个口岸报关,各发证机构应按照指定的 报关口岸签发进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 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八、边境地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照《关于边境 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 补充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第844号),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 申领进口许可证。   九、2003年将全面推广使用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系统,请各发证机构遵照外 经贸配发[2002]579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 证目录》同时废止。凡此前发文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目录   1、成品油包括汽油、石脑油、煤油(航空煤油、灯用煤油)、柴油、蜡油、燃 料油   2、汽车及其关键件   说明:第2项各经济特区、广东省、海南省一般贸易进口、全国各地区外商投资 企业进口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向特办领证   3、监控化学品   4、易制毒化学品   5、光盘生产设备   6、天然橡胶   说明:第6项仅向各部委、中央管理企业及北京市企业发证   7、汽车轮胎   8、消耗臭氧层物质   说明:第7、8项仅向各部委及中央管理企业发证   二、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目录   1、汽车及其关键件   说明:第1项仅向联系地区外资企业及特区自用发证   2、燃料油   3、天然橡胶   三、各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目录   1、汽车轮胎   2、消耗臭氧层物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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