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给予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通报
外经贸机电函[2002]90号颁布时间:2002-09-17
2002年9月17日 外经贸机电函[2002]90号
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2001年底,日本丰田自动织机株式会社的代理商丰田通商株式会社在未按照
规定进行国际招标的情况下,与吴江市骏丰纺织有限公司和吴江市盛宝龙纺织有限公
司签订了喷气织机的供货合同,其后参加了用户就这些项目进行的虚假招标,并最终
中标。
这种先签合同后招标的虚假招标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外经贸
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五十四条、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暂停在中国参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六个
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期限从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各机电办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招标市场秩序,加强对招
标过程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招标机构应当引以为戒,加强自查自纠,
在接受委托时,深入调查,严格按照招标规则开展业务。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
地 址:2-1 TOYODA-CHO,KARIYA-SHI,
AICHI-KEN,448-8671 JAPAN
2001年底,日本丰田自动织机株式会社的代理商丰田通商株式会社在未按照
规定进行国际招标的情况下,与吴江市骏丰纺织有限公司和吴江市盛宝龙纺织有限公
司签订了喷气织机的供货合同,其后参加了用户就这些项目进行的虚假招标,并最终
中标。以上事实,有海关的报关合同为证。
这种先签合同后招标的虚假招标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外经贸
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五十四条、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暂停在中国参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六个
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期限从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
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
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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