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广东省供港澳活鸡质量违规事件处理决定的通报
外经贸贸函[2002]575号颁布时间:2002-07-28
2002年7月29日 外经贸贸函[2002]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驻广州特办,珠海、汕头
外经贸局:
今年4月17日,由广东省河源食品进出口公司(简称广东河源公司)报关出口、
清远凤中皇清远麻鸡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凤中皇公司)组织供货的2000只清远麻
鸡被香港检疫部门检验不合格并退回。据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调查和广东外经贸
厅报告的情况,问题的原因是:组织供货的凤中皇公司业务人员将本公司民安鸡场
(注册号GDP089号)已检疫合格的鸡只部分掉包,从另一注册鸡场(清远鸡研
究发展中心鸡场GDP090)调来700只未经报检的活鸡,又从另一鸡农处(非
注册场)收购306只活鸡混装出口所致。
4月30日,珠海经济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简称珠海畜牧公司)一批供澳活鸡
被澳门民政总署检验不合格并退回。根据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调查,问题的原因
是:供货鸡场芳村种鸡示范场(注册号GDP013)承包人违规从批发市场购买
300只鸡混入已检疫合格的鸡群中蒙混出境所致。
此次广东河源公司和珠海畜牧公司的供港澳活鸡质量事件均系从非注册鸡场收鸡
掉包所致,性质严重,影响很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
行规定》([1995] 外经贸管发第241号)第31条第1款、《供港鲜活冷
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第25条、《关于下达
2002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农函[2001]
826号)第5条的有关规定,并经履行听证程序,决定处理如下:
一、对广东省河源食品进出口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二、取消广东省河源食品进出口公司2002年供港活鸡配额,取消珠海经济特
区畜牧发展总公司2002年供澳、供港活鸡配额。
三、鉴于广东省去年以来已连续发生三次供港澳活鸡质量违规事件,在此对广东
省外经贸厅提出批评。广东省外经贸厅应认真总结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
正本省供港澳活鸡配额管理中的不规范做法,加强对本地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四、请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各地供港澳活鸡月度配额安排。
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后。此行政处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广东省外经
贸厅接到本文件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有关企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广东省河源食品进出口公司
地 址:广东省河源市文明路南60号
今年4月17日,由广东省河源食品进出口公司(简称广东河源公司)报关出口、
清远凤中皇清远麻鸡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凤中皇公司)组织供货的2000只清远麻
鸡被香港检疫部门检测不合格并退回。据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调查和广东外经贸
厅报告的情况,问题的原因是:组织供货的凤中皇公司业务人员将本公司民安鸡场
(注册号GDP089号)已检疫合格的鸡只部分掉包,从另一注册鸡场(清远鸡研
究发展中心鸡场GDP090)调来700只未经报检的活鸡,又从另一鸡农处(非
注册场)收购306只活鸡混装出口所致。
此次广东河源公司供港活鸡质量事件系从非注册鸡场收鸡掉包所致,性质严重,
影响很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规定》([1995]
外经贸管发第241号)第31条第1款、《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第25条、《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
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农函[2001]826号)第5条的有关
规定,并经履行听证程序,决定取消广东省河源食品进出口公司2002年供港活鸡
配额。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
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珠海经济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
地 址:珠海市拱北迎宾大道中建商业大厦19楼
今年4月30日,珠海经济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简称珠海畜牧公司)一批供澳
活鸡被澳门民政总署检验不合格并退回。根据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调查,出现问
题的原因是:供货鸡场芳村种鸡示范场(注册号GDP013)承包人违规从批发市
场购买300只鸡混入已检疫合格的鸡群中蒙混出境所致。
此次珠海畜牧公司供澳活鸡质量事件系从非注册鸡场收鸡掉包所致,性质严重,
影响很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规定》([1995]
外经贸管发第241号)第31条第1款、《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第25条、《关于下达2002年度部分农产
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贸农函[2001]826号)第5条的有关
规定,并经履行听证程序,决定取消珠海经济特区畜牧发展总公司2002年供澳、
供港活鸡配额。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
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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