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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5号颁布时间:2002-08-09

     200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6月18日正式收到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燕化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工销售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代表国内 苯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 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 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 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 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4家申请企业和其他支持本调查申请的国 内企业2000年度和2001年度的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85.14 %和85.35%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 第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 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 区的进口苯酚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 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上述国 家和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是否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 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酚(中文)Phenol (英文)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6H5OH    分子结构图式:(略)   规格:结晶点℃≥40.60      水中溶解度[(1:20)]吸光度≤0.1      蒸发残渣%≤ 0. 010      水分%≤0.1WT%      色度(号)≤5   税则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02年版)》中列为 29071110    物理形态: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有香味的晶体,不纯品接触光或暴露在空气中 时,存在逐步变为红色的趋势;如遇碱性物质时,可加速这一变化过程。    物理及化学性质:可溶于酒精、乙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中;室温时稍溶于 水,几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蚀力强,可燃,沸点181.7℃,相对密度 1.0576,折射率1.5408,自然点715℃,燃点78℃。    主要用途:苯酚是重要的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化学工业、染料工业和 医药工业,是制造洗涤剂、香料和农药的原料。此外,还被用来制造溶剂、实验试剂 和消毒剂。    三、登记应诉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应诉, 同时应提供其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对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 金额。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参加应 诉,办理应诉登记,同时应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 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四、不登记应诉    如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 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 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 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2年8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7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 情况下可延长至2004年1月31 日。   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164、65198741   传真:86-10-65198409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编:100053   电话:86-10-63193334、63193241   传真:86-10-631923334,63192422   网址:www.cacs.gov.cn(可网上下载应诉登记表)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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