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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塞班、关岛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1]571号颁布时间:2001-11-05

     2001年11月5日 外经贸合发[2001]57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1996年以来,为加强对塞班、关岛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外经贸 部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维护经营秩序和保障劳务人员的 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三定”方案,转变政府职能,20 00年1月1日起,外经贸部下放了对塞班、关岛业务的审批权,并确定由中国对外 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继续实行统一协调,同时将塞班中国经济发 展协会移交给承包商会。在此情况下,以前颁布的一些管理规定已不适用,经商外交 部、公安部,决定废止、修改有关文件,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下列文件:   (一)《关于印发〈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审批管 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617号);   (二)《关于成立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外 经贸合函字第79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1998]外经贸 合发第540号)。   二、修改《关于下放塞班、关岛劳务合作项目审批权,取消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制 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47号),取消第四、五条及附件。 对塞班、关岛承包劳务业务的审批仍按该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级审批部门要认真 负责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只批不管”的现象。   三、对塞班、关岛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统一协调由承包商会本着有利于业 务稳定发展和方便经营公司的原则,通过制定公开、公正、透明、操作性强的协调办 法实行。协调办法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及时通知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经营公司。   四、各经营公司应从国家利益出发,服从承包商会的协调,认真履行合同,加强 对项目的管理,确保此项业务健康稳步地发展。   五、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反映。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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