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颁布时间:2002-07-03

     2002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 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0501.0000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          废人发 2  0502.1030   猪鬃和猪毛的废料 3  0502.9020   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4  0503.0090.10 废马毛 5  1703.1000   甘蔗糖蜜 6  1703.9000   其他糖蜜 7  2517.2000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 8  2517.3000   沥青碎石 9  2620.2900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10 2620.3000   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 11 2620.9910   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12 2620.9990.90 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 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          残渣            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13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14 4115.2000.10 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15 6309.0000   旧衣物 16 8548.1000   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废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3  8418.1010-8418.9999  电冰箱 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类设备 5  8471.6010 显示器 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               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  8516.5000        微波炉 9  8516.6030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射线应用设备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