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2001]774号颁布时间:2001-12-25
2001年12月25日 外经贸计财字[2001]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上述
通知的精神,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率调整后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工作,并
积极帮助企业反映和及时解决出口退税中遇到的问题。
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反映。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 财税[200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棉纱棉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范围包括目前海关税则第6类3
0章、第11类52章、58章、60章至63章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
二、 以上货物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
调整后下达。
三、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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