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38号
颁布时间:2001-12-21
2001年12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特制定
《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将船舶
进口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进口船舶,须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进口船舶,申请单位需申报下列材料:
(一)申请进口报告;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关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三、申请进口船舶的程序为:申请进口单位持本规定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所
在地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转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办理
批准进口手续。外经贸部在30天内审核并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
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
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四、申请进口旧船舶,申请单位须对拟进口船舶进行技术性能检验,须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拟进口船舶进行船检。必要时,
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
件)。申请单位在申请进口旧船舶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开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附1)或《旧渔业船舶进口技
术评定书》(附2),各类旧船舶船龄的限制年限详见《旧船舶船龄目录》(附3)。
五、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
规定为准。
附件:1.《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略
2.《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略
3.《旧船舶船龄目录》
附件3:旧船舶船龄目录
船舶 种类 船龄限制年限
1、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含旅客列车渡船)、旅
游船、客船、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其他船舶 10年以下
2、液化气船、油船、化学品船 12年以下
3、渔船(含鱼类加工船)、捕捞加工船 15年以下
4、干散货船、矿砂船、木材船、冷藏运输船、水产运销船、科研调查船、渔业指导
船、教学实习船、海上人员训练船 1-8年以下
5、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滚装船、船、浮船坞、游览船、
拖船、顶推船、各种工作船、驳船、散装水泥船 2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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