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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第九批骗购外汇企业(部分)给予行政处罚的通报

外经贸贸秩函[2001]1941号颁布时间:2001-11-29

     2001年11月29日 外经贸贸秩函[2001]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报骗汇企业名单(第九批)的函》[汇函 (2000)40号],福建永兴实业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被查证存在自营、代理 骗购外汇行为。   为严厉打击逃、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各项 政策措施,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 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 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 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 听证结果,我部决定:   一、对福建永兴实业有限公司、厦门经济特区东方发展公司、厦门市物资进出口 总公司等3家企业给予撤销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二、对厦门鹭永信实业有限公司、厦门侨泉进出口公司等2家企业给予暂停6个 月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三、对三明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厦门国泰经济贸易发展公司、永安市对外贸易 公司等3家企业给予暂停3个月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四、对福建省福源集团、福建省泉州市进出口公司(现更名为福建泉州国贸进出 口有限公司)、泉州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厦门公司等4家企业给予警告 处罚并予以通报。   严厉打击逃、套汇等违法行为,是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秩序、外经贸经营秩序的 需要,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类进出口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要在干方百计扩大出口 的同时,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付汇、收汇及其核销的管理,严 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促进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上述行政处罚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请福建省外经贸厅和厦门市贸发委在接 到本文件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企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福建永兴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林路211号雅利大厦12层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代理骗购外汇折420267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已以福汇罚 [1999]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 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 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撤销被处罚人对外贸易 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厦门经济特区东方发展公司 地 址:厦门市鹭江道海滨大厦九层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自营骗购外汇11280000港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已以厦汇管检字 (199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 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 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撤销被处罚人对外贸易 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厦门市物资进出口总公司 地 址:厦门厦禾路819号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自营骗购外汇15566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 (199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 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 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撤销被处罚人对外贸易 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厦门鹭永信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屿后南里粮食集团油脂经营部三楼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自营骗购外汇9164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 (199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 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 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暂停被处罚人6个月对 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厦门侨泉进出口公司 地 址:厦门华昌路104号荣华大厦富贵阁1楼B座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自营骗购外汇564101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 (199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 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 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暂停被处罚人6个月对 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三明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地 址:三明市政协大楼3层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代理骗购外汇25420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分局已以明汇管检字第9 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 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 《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 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暂停被处罚人3个月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厦门国泰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兴业银行大厦19层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代理骗购外汇1172792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 (199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 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 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暂停被处罚人3个月 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永安市对外贸易公司 地 址:永安市照江北路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代理骗购外汇11379992港元。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分局已以明汇管检字第 98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 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 《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 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暂停被处罚人3个月对外贸易进口经营许可。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福建省福源集团公司 地 址:厦门莲前西路福林山庄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代理骗购外汇8135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 (199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 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 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警告处 罚。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福建省泉州市进出口公司(现更名为福建泉州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刺桐东路国际大厦六楼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代理骗购外汇84825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已以泉汇管检 (1998)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 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 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警告处 罚。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泉秀路五矿大厦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代理骗购外汇4445500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分局已以泉汇管检 (1998)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 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 4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警告处 罚。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中国北方工业厦门公司 地 址:厦门市莲花南路6号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调查认定,被处罚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代理骗购外汇87750000日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支局已以厦汇管检字 (199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 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 号)、《关于打击套购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2号)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和听证结果,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警告处 罚。   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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