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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重新核定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举办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工作,确保出国 (境)办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2001年7月23日,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审 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 40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凡于2001年7月23日前 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单位(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贸 促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除外),须于 2001年12月31日前向外经贸部重新申请核准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过期未提交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外经贸部将通知有关单位于2002年1月 1日起停止其出国(境)办展的组展活动。   鉴于目前已临近申报递交的最终期限,请有关企业见此通告后速按要求提交申请 文件。《通知》的有关内容,请参看外经贸部政府网站(www.moftec.gov.cn)“外 经贸经营资格管理与政策”栏目,或咨询外经贸部外贸司(010-6519746 7,65197473)。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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