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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对《关于对部分产品出口取消纺织品被动配额限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部分内容进行更正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2-06

     2001年12月6日   由于部分进口国家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协议中的规定取消对部分类别 纺织品服装产品的配额限制的具体操作规定方面有变化,决定对《关于对部分产品出 口取消纺织品被动配额限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以下内容进 行更正:   一、公告中第一条更正为“自2001年12月11日起,欧盟和美国取消对我 国出口的在其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通报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一体化 清单中产品的配额限制,同时欧盟还取消部分其它类别的配额限制;自2002年1月1日 起,土耳其取消对我国出口的在其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通报的第一阶 段和第二阶段一体化清单中产品的配额限制,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土耳其取消对我 国出口的在其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通报的第三阶段一体化清单中产品 的配额限制。其中,美国和加拿大有部分配额类别只取消该类别部分HS分类编码项下 产品的配额限制,仍保留这些类别其余HS分类编码项下产品的配额限制。(取消配额 限制的具体类别见附件一)”   二、公告中第二条更正为“(一)对于在附件一中列出的向欧盟和加拿大出口的 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不论货物从我国出运时是否仍受配额限制,在取消配额限制的当 日,进口国海关将不再查验已取消配额限制的我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产品的纺织品出 口许可证或进口国出具的纺织品进口许可证。   (二)对于在附件一中列出的向美国和土耳其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在取消 配额限制之日之前从我国出运的货物,即使到达进口国之时针对该产品的配额已取消, 进口国海关仍要查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或进口国出具的纺织品进口许可证;对于在取 消配额限制之日之后从我国出运的货物,进口国海关将不再查验已取消配额限制的我 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产品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或进口国出具的纺织品进口许可证。”   三、公告中第七条第(二)、(三)款更正为“(二)对于美国和加拿大只取消 某类别部分HS分类编码项下产品配额限制的类别,各签证机关应自取消配额之日起, 不再为已取消配额限制的HS分类编码项下的产品签发出口证书,继续为未取消配额限 制的HS分类编码项下的产品签发出口证书。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如出口企业书面声明其出口到欧盟和加拿大的产品 将在相应类别取消配额限制之日之后在欧盟和加拿大清关,并对此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无论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类别2001年度的配额,签证机关可以为其签发出口证书的海 关联,供其在向我国海关报关时使用,出口证书正本留存于签证机关,不向中国国际 电子商务中心传送电子数据。对于出口到美国和土耳其的产品,各签证机关不得在该 类别或某类别项下的HS分类编码对应的产品被取消配额限制之日之前为出口该产品的 企业单独签发出口证书的海关联。”   四、公告附件一中“美国第一、二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类别清单(2001年1月 1日起取消配额限制)”更正为“美国第一、二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类别清单(200 1年12月11日起取消配额限制)”;“美国第三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类别清单”中 669-0应由“全部取消”更正为“部分取消”。公告附件三中第三行原文为“ (欧盟2002年12月11日起取消纺织品原产地证)”,现更正为“(欧盟20 01年12月11日起取消纺织品原产地证)”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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