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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号等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683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683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号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 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628 号)及《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 [1996]6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对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一项 重大改革,与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 真学习,全面掌握《规则》的具体内容,并按照《规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积极研 究做好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工作。   二、部属各单位贯彻实施《规则》,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 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其他事业单位执行本《规则》,不执行企业财 务制度。   (二)各商会、协会、学会执行本《规则》,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三)各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下属的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性单位,执 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尽快确定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何种财务制度,并相应 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部(计财司)核准。   三、为保证部属各单位正确贯彻实施《规则》,部计财司拟在明年初对部属事业 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的财会人员开展培训。具体培训;事宜,将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规则》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计财司联系。联系电话:6 5198421,65198424。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号    二、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 题的通知    三、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号      1996年10月22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于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仲黎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 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 和监督。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 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 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 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 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 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 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 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 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 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 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人事 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 金,计人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 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 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 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 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 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 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 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 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 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 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 本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 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 责令改正。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 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 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 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 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 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 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 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 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 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 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 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较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 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 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 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辜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 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 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 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 还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 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 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 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 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 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 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 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 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 告。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 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 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 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 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 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 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十六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5日国务院 批准、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 时废止。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 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 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X100%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 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 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X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X100%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 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附件二:关于停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 通知      财文字[1996]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8号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从1997年1月1起施行。由于种种原因,作为与《规则》配套的新的事 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前暂不能出台,近期仍需继续执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了 保证事业单位在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能够顺利实施《规则》,避免执行过程中出 现某些混乱现象,现将《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以下简称现 行会计制度)协调衔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前,各事业单位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执行。各地 区、各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出台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在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与现行会计制度并行的情况下,为了基本满足《规 则》关于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的要求,需要在编制预算、决算报表时,对《规 则》中有关项目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科目做相应转换,具体转换办法见附件,请按照 执行。   三、转换办法中规定的科目对应关系,仅限于事业单位填报预算、决算表时使用, 日常会计核算暂不按《规则》有关项目记帐。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项目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相关科 目的对应关系 《规则》有关项目 现行会计制度的科目 全额单位 差额单位 自收自支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 拨入经费 拨入差额补助费 拨入专项资金 拨入专项资金 拨入专项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 调剂收入 调剂收入 调剂收入 事业收入 抵支收入 业务收入 事业收入 其中:预算外资金预算外收入 (按注1要求填) 附属单位 上缴收入 下级上交收入 下级上交收入 下级上交收入 其他收入 事业支出 经费支出 业务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 其中: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 (按注1要求填) 专项资金支出 经营支出 (按注2要求填) 对附属单位 补助支出 调剂 支出 调剂支出 调剂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 上交上级支出 结余 经费包干结余 并按注3加填 结余 收益 事业基金 (按注4要求填) 专用基金 专项基金收入 专项基金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 注:   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项目的数额填列;   经营收入及其支出能够从现行会计制度的二、三级科目中反映的就填列,不能反 映的就暂不填列;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结余按经费包干结余加预算外收支的决算结余部分填列;   事业基金应按本年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历年滚存结余部分填 列;   以上项目各单位有数据的就填列,没有数据或暂时划不清的暂不填列。 附件三: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96]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已以财政部部长8号令颁发,从1997 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 工作,现就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 知如下:   一、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并不等于取消财政对各类事业单位拨款数额的差 别,财政部门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 和财力可能,确定对不同事业单位的不同补助标准。   二、取消“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后,凡是与“三种预算管理形式”挂钩的有关政 策,应在体现国家现有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结合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支持强度和事业 单位的经费自给率调整确定。在国家出台有关具体衔接政策之前,可暂维持国家现有 政策不变。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切实作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制度顺利实施,平 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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