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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337号颁布时间:1995-08-01

     1995年8月1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 21号)和《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 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计财司)。 附件:一、《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二、《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会字[1995]21号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 “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经营费 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 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 “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二、对于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照“通知”的规定,一律免征本环节的 增值税,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 业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采购会计处理,货物 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 科目;企业应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 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 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 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 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 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对 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 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减免税款”项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 品应纳税额”项目(8-1行),反映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 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 录填列。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 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 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本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 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编制单位: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应交增值税:   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 1 X   2.销项税额 2   出口退税 3   进项税额转出 4   转出多交增值税 5   6   7   3.进项税额 8   已交税金 9   减免税款 1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1   转出未交增值税 12   13   14   4.其末未抵扣数(用“-”号填列) 15 X   二、未交增值税:   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6X   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7   本期已交数18   期末未交数(多交数“-”负号填列)19X   编制说明:   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 记录填列。   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有关记录填 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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