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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1995]第459号颁布时间:1995-08-01

     1995年8月1日 外经贸合发[1995]第45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事办、 公安厅(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自1984年试行外派劳务培训制度以来,经外经贸部审批成立的外派劳务培训 中心已近百家,先后对派往日本、韩国、新加坡、蒙古、独联体国家及欧洲各国的劳 务人员进行了培训、考试和颁证工作,成效显著。   为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适应我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自 1995年10月1日起对我国外派(包括派往港、澳、台地区)的全体劳务人员 (含研修生,下同)实行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1994]外经贸 合发第328号)的规定,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应对外派(包括派往港、澳、台地 区)的全体劳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对合格者颁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二、自1985年10月1日起,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办理各类劳务人员 出国(境)手续时,按照申办护照、签证规定,必须向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发照机 关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示《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未获《外派劳务人 员培训合格证》的劳务人员不准派出。   三、以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 司)反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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