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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外贸单证国家标准的通知

外经贸技字[1995]第11号颁布时间:1995-10-04

     1995年10月4日 外经贸技字[1995]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商会、 协会、学会,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促进我国外贸单证的标准化和外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对外贸易管理过程 中的办事效率,并为今后实现“无纸贸易”打下良好的基础,我部组织计算中心等有 关单位,制定了《外贸单证国家标准》。其中,《外贸出口〈商业发票〉格式》、货 贸出口〈装箱单〉格式》、《外贸出口〈装运声明〉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 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格式》、《〈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格式》等6项标准,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为国家标准 (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   希望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执行以上6项国家标准。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发布《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商业发票》等六项国家标 准的函      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以[1994]外经贸技三函字第21号文报批的《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商业 发票》等六项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我局批准,并在《发布国家标准公告》中发布,编 号和名称如下:   推荐性标准: GB/T153101-94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商业发票 GB/T15310 2-94外贸出口单证格式装箱单 GB/T15310 3-94外贸出口单证格式装运声明 GB/T15310 4-94外贸出口单证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明书 GB/T153111-9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格式 GB/T153112-9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格式   以上标准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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