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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办字[1995]第88号颁布时间:1995-07-17

     1995年7月17日 外经贸办字[1995]第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外 贸中心: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 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计财司)。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 知》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 明电[1995]3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适 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为保证上述通知的贯彻落实, 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 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 退税。   二、1994年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和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 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 “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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