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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5]第134号颁布时间:1995-05-02

     1995年5月2日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5]第134号 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铜及铜基合金”属于禁止出口商品,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事先需报 外经贸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现对“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作如 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铜及铜基合金”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在京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 其他出口单位向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各发证单位在签发“铜及铜基合金”出口许可证时,要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批 准文件、进料加工手册及有效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严禁无批准文件或超过批准文件 的数量发证。许可证的“贸易方式”项目只能填写“进料加工”。   三、“铜及铜基合金”的许可证代码为“74030000”,计量单位为“公 斤”。各有关发证单位应按计算中心的操作办法装入计算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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