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进出口统计旬、月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统函字[1995]第537号
颁布时间:1995-12-07
1995年12月7日 外经贸计财统函字[1995]第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
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
公司:
1996年是我国“九五”计划的头一年,也是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的重要一年。为了对外贸业务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和预测分析,1996年要继续做
好进出口统计旬报和月报的工作,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类外贸企业要认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全面、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级外经贸部门的领导对统计工作应给予充分重视,定期
督促检查外贸统计数据质量,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外贸进出口的实际情况。
为做好1996年进出口统计旬、月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用新的进出口统计软件和统计商品目录
经过近两年的工作,我部新编制的进出口统计软件和统计商品目录已经完成并向
全国外经贸行业推广,将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这项工作的完成标志着
我国外贸业务统计朝着标准化迈进了重要的一步。1996年起我部要求所有直接向
我部报送统计报表的省市外贸经贸委(厅、局)、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
都采用软盘形式报送。1996年在使用新的统计商品目录时,要注意按类章划分提
示的范围进行商品归类,并严格按新目录要求的计量单位进行折算和统计。
二、关于进出口统计旬报报送办法
随着1996年1月1日新编统计商品目录的使用,旬报要求填报的主要出口商
品和主要进口商品及商品代码有所变动,在填报时应加以注意。进出口统计旬报报送
办法仍采用传真、通讯或电话。
(一)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要严格
按照规定的旬报代码报送各项旬报指标,不得自行增减,上报时不得省略旬报代码。
(二)旬报要求填报的主要出口商品和主要进口商品,各省市外经贸委(厅、
局)上报时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数字;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只填报
自营出口和自营进口的数字。
(三)为了监测配额管理商品和大宗商品出口情况,我部调整了1996年进出
口旬报主要商品(详见附表三和附表四)。主要出口商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
计划配额管理商品(见出口旬报商品目录一),要求每旬上报煤二部分为其它配额管
理商品和大宗商品(见出口旬报商品目录二),要求每月下旬上报,旬报报送时间不
变。同时,总公司每月下旬应增报系统出口商品表。
(四)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接到通知后,应于1995年12月下旬旬报
结束后,将点对点通讯程序中的商品名称和代码加以修改、增加或删除。
三、关于进出口统计月报报送办法
1996年进出口统计月报仍然按照现行《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中贸统3表、
贸统4表和贸统5表的具体规定,认真执行。
(一)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要严格按
照《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所规定的报送时间上报我部。
(二)1996年1月1日起,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部委所属外贸
(工贸)总公司,必须使用新统计程序上报进出口统计月报,要求尽量使用3寸软盘。
(三)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在上报软盘同时,还要求按月报送分公司进、
出口总值表。
(四)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在上报软盘同时,还要求报送分公司总
值表和商品分国别表;待软盘上报稳定后可取消商品分国别表。
(五)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应认真核
查商品单价,及时加以修改。
四、关于省会计划单列市的统计上报办法
根据国办发[1994]103号文件的精神,“九五”计划将改变省会城市计
划单列的办法,我部从1996年起不再对省会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
汉、广州、成都、西安实行出口计划单列。为此,从1996年起八个城市进出口统
计不再单独列示,不再执行计划单列市统计上报办法。八个城市应按《对外贸易业务
统计制度》的要求,直接报送当地省级外经贸委(厅、局),由各省汇总后报我部。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外经贸委(厅、局)要做好
与省会城市的统计衔接工作,省会城市应接受省外经贸委(厅、局)的统计指导。为
了使进出口统计工作平稳过渡,1996年八个城市外经贸委(厅、局)在向省里报
送统计资料的同时,还必须向我部抄报业务管理商品出口月报表(具体商品目录另行
下达),以备业务管理中查用。
附件:一、省市外经贸委统计旬报指标及代码(略)
二、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统计旬报指标及代码(略)
三、出口旬报商品目录(略)
四、进口旬报商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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