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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服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法函字[1994]第89号颁布时间:1995-01-16

     1995年1月16日 外经贸法函字[1994]第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   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陆续采用BOT方式,将外资吸引到本国的公路、铁路、 电站、废水处理等项目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国也在探讨如何采用BOT方 式吸收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为了规范此类项目的招商和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BOT方式在一些方面有其特殊性,但仍要纳入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 业法律和审批体制。外商可以以合作、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建立BOT项目公司(以下 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外经贸部门按照现有利用外 资的有关法律和审批程序对项目公司合同。章程进行审批。鉴于BOT方式尚处于研 究和试点阶段,除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 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应由中央政府审批(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以BOT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基础设施领域利用外资的行业政 策和有关法律。在项目洽谈阶段。应选择资金技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从事BOT 项目经验丰富的外商进行合作。   三、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 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炮同意,方可对外作出 承诺。   四、各地在招商引资进行BOT项目过程中,应量力而行,对本地区配套资金状 况等综合因素给予通盘考虑。   希望各地加强对BOT投资项目的审批与管理,认真研究并及时总结BOT方式 的问题与经验,随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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