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运发[1995]第107号颁布时间:1995-03-20
1995年3月20日 外经贸运发[1995]第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了使外贸运输计划的编报工作适应改革的需要,完善外贸运输年度和月度计划
的编报工作,现将重新制订的《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部(贸运司)反映。
附件: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保证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到港及时疏运和按时出运收汇,保证进出口任务的
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编报单位
编报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中央各部委
所属各进出口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第三条 编报内容
一、年度海运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港口编报(见附表一)。
二、年度铁路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口岸编报(见附表二)。
三、年度公路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口岸编报(见附表三)。
四、年度航空出口货物运量计划按出运口岸编报(见附表四)。
五、年度进口货物运量计划接到货港口、口岸编报(见附表五)。
六、月度海运出口装船计划按装运港口编报(见附表六)。
第四条 编报程序
各地外经贸委(厅)负责汇总本地区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有外贸经营权
的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的进出口货量计划;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各进出口贸易总公司及
工贸公司负责汇总本公司系统的进出口货物运量计划。
各单位在每年12月20日以前将下年度的外贸进出口货物运量计划、在每月1
0日以前将下月度的海运出口装船计划报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
第五条 编报要求
一、表格中集装箱栏内只填写个数,以20尺标准箱计算,40尺的集装箱按两
个标准箱计算,每个集装箱按 12吨折算重量后计算在“总计栏”内。填写表格时,
要依照表中列出的商品逐一填写运量计划,其余商品的运量计划均填写在“其它”栏
内。
二、各单位按所附的表格格式自行印制报表。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外贸货物运量
计划编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计划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防止没有依据的估计,
避免实际运量的运力安排相脱节。如运量计划有变更,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计划报表需由制表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六条 计划T达
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负责汇总年度、月度运量计划,并在国家经贸委以
及交通、铁道及外经贸部三部召开的平衡会上进行总运量和总运力的调整、平衡。计
划平衡后再下达各编报单位参照执行。
第七条 计划检查
各编报单位要逐月检查运量计划的完成情况,并将每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
题上报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
第八条 附则
一、各种运输方式的进出口口岸均以国家宣布对外开放的口岸为准。
二、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解释、修改和补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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