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向独联体国家、蒙古及欧洲各国派遣劳务人员实行培训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1995]第174号颁布时间:1995-03-13
1995年3月13日 外经贸合发[1995]第17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事办,
公安厅(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外派劳务培训制度已于1994年10月1日实行,并先后对派往日本、韩国、
新加坡三国的劳务人员(研修生)进行了培训、考试及颁证工作。根据我与独联体国
家。蒙古和欧洲各国承包劳务的业务发展情况,决定对派往上述各国劳务人员进行培
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请各外派劳务
培训中心对派往独联体国家、蒙古和欧洲各国的劳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对合格者
颁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经营公司在办理派往上述各国的劳务人员出国手续
时,按照申办护照、签证规定,必须向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发照机关或公安机关出
入境管理部门出示《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
三、以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
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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