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131号颁布时间:1995-03-29
1995年3月29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
税务部门和外经贸部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以及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外贸企业的亏损弥补和
汇兑损益计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外贸企业从1994年开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并应严格执行税法、实施
细则及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新旧体制的衔接,对税改前三年(即1991
年以后)的亏损,在执行新税法后,可比照原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
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所度亏损,但期限应严格按原税法所规定的三年期,
超过该年限的亏损和挂帐,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关于汇兑损益计税问题
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
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