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236号颁布时间:1995-05-19
1995年5月19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
税[1995]3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
映。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5]3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对使用1994年配额进口的粮、棉、油、据和化肥、农药
在1995年6月30日前到货的仍继续执行1994年的税收政策。为贯彻国务院
的上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使用1994年配额进口的小麦、棉花、食油(豆油、棕桐油、菜籽油)、食糖、
化肥、农药,凡在今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并报关的,海关仍凭对外经贸
部发放的有效许可证验放,并按1994年的进口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6月30日以后到货的,按法定税率征税。
进口审批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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