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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换《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的通知

外经贸技四函字[1996]第82号颁布时间:1996-11-08

     1996年11月8日 外经贸技四函字[1996]第82号 各有关单位:   我部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启用新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新 表格增加一联《到货证明》(见附件),全套表格共四联。   新启用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前三联与原有表格完全相同。第四联 为背底印有浅绿色MOFTEC字样的《到货证明)。在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 途说明》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进口商和用户应及时填写此证明, 随后连同进口商品的海关报关单、货物提单的复印件,一并交回审批机关。   为方便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填写、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新表格第二、 三、四联背面增加印了“填表要求”(第一、二联相同)。   凡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四联表格中的 全部内容(四联表格右上角的编号必须相同)。关于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 明》的有关规定,仍按一九九0年四月十三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 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执行。   新表格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启用后,旧表可继续使用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在十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新旧表可同时使用。   在申办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联系。   联系电话:65197390 65197376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院内3号楼3814室   邮政编码:100731 附件:《到货证明》(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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