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法发[1996]第400号颁布时间:1996-07-08
1996年7月8日 外经贸法发[1996]第40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
版权局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现对光盘生产设
备进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光盘生产设备是指:激光唱盘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
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一次性写入光盘(CD-R)、
可消型磁光盘
商品名称 96版HS编号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 8520.9000.01
8521.9000.01
8479.8990.01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 8479.8990.02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及 8477 1010.91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8480.7100.01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 8479.8990.03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复机 8479.8990.04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8443.5900.01
AID自动检测机 9031.4900.01
二、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设备的企业应先向新闻出版署申请,经
批准后,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和机电审查部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三、从事光盘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设备,企业凭新闻出版署的《音像制
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和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向外经贸
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四、凡违反本通知规定进口上述光盘生产设备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
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