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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483号颁布时间:1996-09-26

     1996年9月26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483号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 (计财司)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 资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 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 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 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 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 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三、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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