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422号颁布时间:1996-08-26
1996年8月26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
总公司: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96]汇管函字第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和外汇管理部门反映。
附件: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管函字第211号
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
济特区分局:
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我局
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
转发各有关单位。
附件: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系指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和非贸易活
动所发生的外币现钞提取、支付、收取、结汇和转现汇行为。
第三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四条境内机构单笔提取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可以持《结汇、售汇
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二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直
接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
第五条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须持《规定》中规定的
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
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汇局在核准外币现钞提取时,应区分贸易和非贸易性质,审核
外币现钞提取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对于贸易项下银行汇路畅通的,原则上木得支付外
币现钞。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如需提取
外币现钞,单笔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可以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
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须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
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七条境内机构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八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木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
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向银行办理结汇。
第九条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
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
第十条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时,凭对外合同、发
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银行为境
内机构办理现钞结汇后,应当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
存单证复印件备查,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
第十一条对于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银行应办理结汇登记并按照附
表格式按季向外汇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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