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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6年第2号

颁布时间:1996-01-01

     1996年1月1日   近来,我部接连发现伪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商品批文、进出口许可证、 印章的案件。这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对外贸易 法》、《刑法》和《海关法》,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对外经贸秩序,干扰了我国改 革开放的正常进行。而我一些外经贸企业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上当受骗,使用伪 造的公文、许可证、印章报关进出口货物,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为引起各方面的注意和重视,有效地防止此类违法案件的发生,我部特提出如下 要求:   一、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和管理水平,加强各个管 理环节的制约机制。在办理各项业务工作时,严格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进行,特别是 在上报、下达各类配额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等方面,要认真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绝 不能使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二、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各类外经贸企业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 的教育。对参与伪造外经贸管理部门公文、许可证、印章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外经贸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社会 上不法分子持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各种公文、许可证和印章进行倒卖等诈骗活动的,要 立即向上级外经贸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向外经贸部报 告,同时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打击不法分子的犯罪 活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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