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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6]第129号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6]第12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新外经贸贸管字 (1996)第10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 发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 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哈蜜瓜、香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 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哈蜜瓜、香梨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对供港澳(含经港澳转口)的哈蜜瓜、香梨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和 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的月度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对非港澳地区出口,不受出口配额 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   (二)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各经营公司申领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应提供铁路运输大票或汽车货 运单,铁路大票或汽车货运单应与领证单位名称相符。   三、各经营公司原则上以自营出口为主。如果经营公司为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必 须从产地起始代理;发证机关凭代理合同、产地购销证明及铁路大票或汽车货运单签 发出口许可证。   四、供港澳的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个月。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 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发证机关,如需要继续出口,经审核 后,重新签发许可证。   五、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为3天,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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