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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法发[1996]第137号颁布时间:1996-03-07

     1996年3月7日 外经贸法发[1996]第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学 会,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第三次全国外经贸法律工作会议于1995年11月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总结 了近几年来外经贸法制工作的建设成就,研究了外经贸法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确定了外经贸法律工作今后发展的任务。通过这次会议,各级外经贸管理机关、外经 贸企业、进出口商会、协会进一步认识到外经贸法律工作在整个外经贸事业发展中的 重要作用以及当前形势下加强外经贸法律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进一步加强 外经贸法律工作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 客观要求。   但是,目前外经贸系统的法律工作与国内、国际形势的客观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 差距。实践中不重视法律工作、不依法办事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仍很严重,有的甚至 造成了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失。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外经贸管理机关依 法行政、外经贸企业依法经营以及进出口商会、协会依法协调的水平,促进外经贸事 业的发展再上新台阶,根据全国外经贸法律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经贸法 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企业必须切实认识到法律工作在发展我国外经贸事业 中的重要作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处理经济纠纷,维护国家和企 业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法律工作,加强对法律工作的领 导,将法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法律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充分发挥法律机构在本单位 的立章建制、内部管理、法制教育、纠纷诉讼和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作用。   二、各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外经贸总公司、工贸公司和其他外经贸企业应根据 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尽可能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因机构编制所限不能设立单独的法 律机构的,应与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合设,暂无条件设立机构的,必须确定专职法律人 员负责法律工作。   各单位应于 1996年完成法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或专职法律人员的设置 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各部门、各企业要维护法律工作的严肃性,尊重法律工作人员的意见,支持 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   外经贸法律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专业工作,掌握较全面的法律 知识(一般应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熟悉外经贸业务,具备能适应工 作所需要的外语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的培养, 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其能适应本单位工作的要求。   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企业法律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法律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订并组织落实本地区的外经贸立法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起草或审核地 方性外经贸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反映本单位的立法意见;确保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2.负责定期收集、清理、汇编本地区地方性外经贸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按年度报外经贸部备案;依照增强透明度的原则,及时公开上述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监督、检查本地区、本单位的外经贸执法情况,并定期做出总结。   4.参与审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国际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以及 其它外经贸业务中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法律性文件。   5.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重大外经贸案件的处理;接受委托组织有关反倾销、 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案件的处理。   6.负责本地区外经贸纠纷案件的统计工作和重大案件上报工作。   7.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8.负责本地区外经贸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培训、信息交流及联络等工作。   9.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0.其他法律工作。   (二)外经贸企业法律机构或专职法律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外经贸工作方面的立法要求和立法意见,研究外经 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2.组织并参与制订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3.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各项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4.制订本企业的标准合同文本、章程、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其它法律性文书。   5.参加本企业重要业务和重大项目的谈判,并参与起草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 他法律性文件。   6.负责本企业章程、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和管理。   7.负责本企业纠纷、案件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应诉案件的处理工作;接受委托, 代表企业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   8.负责本企业及下属企业重大案件上报和重要情况通报工作。   9.监督、检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依法经营管理情况。   10.组织、指导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培训、信息交流及联 络等工作。   11.其他法律工作。   外经贸部将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加强对法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在适当时候 对各单位开展法律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将逐步采取相应措施,加强 对全系统法律人员的培训、法律信息交流,为整个外经贸系统法律工作跃上新台阶创 造必要的条件,做出新的努力。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切实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应根据上述意 见,加强本单位的法律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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