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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6]第127号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6]第127号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浙外经贸管出字 [1996]31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绍兴 酒出门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 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   二、绍兴酒的管理范围:   绍兴酒是以鉴湖水为原料、经独特工艺酿制而成的地方特产,对非绍兴生产的黄 酒不得冠以“绍兴酒”字样。绍兴酒包括加饭、花雕、女儿红、状元红等。   三、签发绍兴酒出口许可证审核的内容   (一)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出口合同应真实有效,与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一致。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四)省内商检机构出具的指定生产出口绍兴酒工厂的商检证。   (五)出口企业在国内外的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不得与外商共用 商标。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日本是绍兴酒出口的主要市场,具有固定的销售网络,原则上由目前经营 出口的五家企业经营(浙江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绍兴酿酒集团,绍兴市、县外贸公司, 中粮酒饮公司)。   (二)鼓励使用国产材料,客供辅料不得在售款中抵扣;限制出口大坛酒,对原 经营出口大坛酒的企业进行数量控制。   (三)鼓励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企业对日本、香港以外市场的出口。   (四)严格控制中外合资生产绍兴酒,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应按规定报批。对已批 准的并经外经贸部确认的项目,在资金确已到位并正式投产的中外合资企业,由绍兴 市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内协调出口。   五、出口许可证的签发程序   (一)出口许可证签发(包括更改、延期)的审批程序,实行两级审批原则。对 日本、香港市场的出口,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签发。对其他市场出口, 由经办人先予签发,处领导事后核查。   (二)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打印许可证;打印时应认真核对许可证证面 内容是否与有关批件相一致。   (三)出口企业确需撤换证时,应出具经主管经理签字的正式公函说明理由。   (四)发证部门从受理申请表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办理时间。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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