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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528号颁布时间:1997-08-21

     1997年8月21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 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 知》(财会字[1997]28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 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 何问题,请与外经贸部(计财司)联系。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 财会字 [1997]2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 中的会计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二、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 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 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 定查实。   (二)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 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 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 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 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处理。   二、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 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   (一)科目设置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清算组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核算被清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 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 兑汇票。   (4)应收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5)材料,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以及在途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6)半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自制半 成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7)产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代制代修品等的实际成本。 被清算企业的外购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8)投资,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 投资。   (9)固定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净值。   (10)在建工程,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的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 业的库存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工程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11)无形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 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负债类   (1)借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还的各种借款,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2)应付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 承兑汇票。   (3)其他应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除应付票据以外的各种款项。   (4)应付工资,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5)应付福利费,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   (6)应交税金,核算被清算企业需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 税、资源税、所得税等。企业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也在本科目核算,并应单独 设置“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7)应付利润,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8)其他应交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交纳的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 各种需上交的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等。   (9)应付债券,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债券本息。   3、清算损益类   (1)清算费用,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 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2)土地转让收益,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 权转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企业发生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成本、税费, 如应缴纳的有关税金、支付的土地评估费用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3)清算损益,核算被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 损益。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清算组可根据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全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有关帐务处理   1、结转期初余额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有关会计科目的余 额转入新的帐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具体转帐的帐务处理如下:   (1)将“现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现金”科目。   (2)将“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外埠存款、银行 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 科目。   (3)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票据”科目。   (4)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预收帐款”各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 额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在途货币资金”明细 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款”科目。   (5)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 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类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6)将“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 的“半成品”科目。   (7)将“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产品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 “产成品”科目。   (8)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9)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 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   (10)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   (11)将“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调协的“无形资产”科目。   (12)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13)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票据”科目。   (14)将“应付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贷 方余额、“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 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5)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付 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   (16)将“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 新设置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将“待摊费用”科目 中的“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   (17)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债券”科目。   (18)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各科目 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19)将“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0)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 (不包括“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余额)、 “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1)将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2)将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从“预提费用”科目转入新设置 的“清算损益”科目。   (23)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 “清算损益”科目。   2、处理破产财产的帐务处理   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发生零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分别以 下情况进行处理:   (1)收回应收款等债权,按实际收回的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 (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 等科目。   (2)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 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科目)。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零星、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应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等科目。   (4)处置、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科目。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5)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 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 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 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 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7)分回的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科目。   (8)转让对外投资,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 资的帐面价值与转让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投资的帐面 价值,贷记“投资”等科目。   3、破产费用的帐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 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 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 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 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有关费用的帐务处理   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离退休职工有关费用和职工安置费,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 处理:   (1)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帐面 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如土地原评估后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应贷记 “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 目转让原无偿划拨的土地,应按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土地 转让收益”科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2)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 离退休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按实际支付金额, 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支付职工安置费,以其他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 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5、清偿债务的帐务处理   破产财产收入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应分别以下情况进 行处理: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 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 利费”科目核算。   (2)交纳所欠的税费,按实际交纳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 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清偿其他破产债务,按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应付票据”、 “其他应付款”、“借款”等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   (1)将“清算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 “清算费用”科目。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净收益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 记“清算损益”科目。   (3)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不能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 “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投资”、“应交 税金”等科目。   (4)将应予注销的不再清偿的债务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应付票据”、 “其 他应付款”、“借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5)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应上缴主管财政机关 (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缴时,应按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实际清算收入小于清算费用,应立即终止清算程序, 未清偿的破产债务不再清偿,有关清算费用、清算损益的结转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会计报表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应按以下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附后),并报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清算开始时,将有关科目余额转入有关新帐后,应当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2、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的期限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   3、清算终结时,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   (四)会计档案移交   清算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将接收的会计帐册等会计档案连同在清算期间形成的会 计档案一并移交破产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单位保存。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上海、天津等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执 行本规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清算资产负债表 会清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行次帐面金额预计可实现净值 债务及清算净损益行次帐面金额确认数 用作担保的资产: 有担保的债务: 1 51 2 52 3 53 合 计 20 小 计 70 普通资产: 货币资金 21 普通债务: 应收款项 22 应付员工费用 71 实物资产 23 应付税款 72 有转让价值的无24 其他普通债务 73 形资产 小 计 97 合 计 49 债务合计 98 清算净损益: 清算净收益(清算净 99 损失以“-”号表示) 资产总计 50 债务及清算净损益总计100 清算财产表 会清01表附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财产项目 行次期初帐面金额预计可变现金额本期变现金额期末帐面金自 用作担保的财产: 货币资金: 银行存款 1 有价证券: 国库券 2 企业债券 4 股票 4 实物资产: 房屋 5 设备 6 车辆 7 合计 16 普通财产: 货币资金: 现金 17 银行存款 18 有价证券: 国库券 19 企业债券 20 股票 21 各项债权: 应收票据 22 应收款 23 实物资产: 房屋 41 设备 42 车辆 43 有转让价值的无 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61 专利权 62 合计 69 资产总计 70 清 算 损 益 表 会清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预计数 本期数 累计数 一、清算收益(清算损失以“-”号表示) 1 二、清算费用 2 1.职工生活费 3 2.诉讼费 4 3.设备设施维护费 4 4.审计评估费 6 5.财产保管费 三、土地转让净收益 21 其中:土地转让收入 22 × 安置职工支出 23 四、清算净收益(清算净损失以“-”号表 24 × 示) 债 务 清 偿 表 会清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实际需 本期偿还累计偿还尚未偿还 债务项目 行次帐面金额确认金额偿还比例 偿还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有担保的债务: ××企业 1 × 2 小计 10 × 普通债务: 应付职工工资 11 其中:工资 12 劳动保险费 13 应付税款 18 其它普通债务 25 其中: ××企业 26 小计 49 合 计 50 清算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是反映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报表日的资产、负债和清算净损益情况的报表。   二、本表“帐面金额”栏反映被清算企业清算报表日的资产、负债和清算净损益 的帐面金额。“预计可实现净值”栏反映在清算报表日预计的资产可出售价格或者该 项资产可以抵偿债务的金额;“确认数”栏反映债务清理中重新确认的债务的金额。   三、本表的资产部分分为“用作担保的资产”和“普通资产”两大类,并在各大 类项下分项填列。用作担保的资产的预计可实现净值高于相关债务的部分应视为普通 资产,填列在普通资产类的预计可实现净值栏内。   四、本表的“债务”部分分为“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两大类。   对于有担保的债务高于用作担保的资产的预计可实现净值的部分应作为普通债务, 填列在普通债务类的确认数栏内。   五、“清算净收益”项目反映被清算企业清算报表日的清算净收益,如为清算净 损失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清算损益”科目的余额填列。   六、本表有关项目的关系如下:   1.20行+49行=50行;   2.1行至19行之和=20行;   3.21行至48行之和=49行;   4.51行至69行之后=70行;   5.71行至96行之和=97行;   6.70行+97行=98行;   7.98行+99行=100行;   8.50行=100行。 清算财产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是反映被清算企业清算期间财产的期初帐面金额、预计可变现金额、本 期变现金额和期末帐面金额的报表。   二、本表有关栏目说明如下:   1.“期初帐面金额”栏,反映被清算企业清算期间各项资产的期初帐面净值。   2.“预计可变现金额”栏,反映被清算企业各项资产预计可变现的金额。   3.“本期变现金额”栏,反映被清算企业各项资产本期实际变现的金额。   4.“期末帐面金额”栏,反映被清算企业清算期间各项资产的期末帐面净值。   三、本表的项目应区分为“用作担保的财产”和“普通财产”两大类,每一大类 项下还应区分为若干小类。   四、本表有关项目和栏目的关系如下:   1.1行至15行之和=16行;   2.17行至68行之和=69行;   3.16行+69行=70行;   4.期初帐面金额栏-本期变现金额栏=期末帐面金额栏。 清算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是反映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等 情况的报表。   二、本表有关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清算收益”项目,反映被清算企业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取得的资产的变 卖收入超过资产的帐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和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负债的减少金额等, 以及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取得的资产的变卖收入小于资产的帐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 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和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负债的增加金额等。本项目应根据“清 算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清算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破产清算中支付的各种破产清算费用。   3.“土地转让净收益”项目,反映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减去以此收入支 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支出后的净收益。   4.“清算净收益”项目,反映清算收益减去清算费用加上土地转让净收益后的 余额。   三、本表有关项目的关系如下:   1.3行至20行之和=2行;   2.1行-2行+21行=24行。   债务清偿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是反映被清算企业债务偿还情况的报表。   二、本表应按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分类设项。   三、本表有关项目和栏目的关系如下:   1.1行至9行之和=10行;   2.11行+18行至25行之和=49行;   3.10行+49行=50行;   4.普通债务的确认金额栏×普通债务的偿还比例栏=普通债务的实际需偿还金 额栏;   5.实际需偿还金额栏-累计偿还金额栏=尚未偿还金额栏。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 [1997]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我们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 会计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我部。 附件: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 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被兼并企业的帐务处理   (一)财产清查的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滚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 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 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 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 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等科目。   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 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 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 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 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 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 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 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 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待 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 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 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 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 溢”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 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4.按规定转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5.对于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等,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借 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采用备抵法的,借记“坏帐准备” 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坏帐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还应借记“管理费用”科 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对于确实不能偿还的帐款等,按规定转销时,借记“应 付帐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 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资产评估的帐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 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进行如下处理:   1.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流动资产、长 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 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帐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 (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帐面净值之 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 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结束旧帐   1.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 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2.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然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也可以结束旧帐,另立 新帐。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还是另立新帐,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 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帐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 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 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 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 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 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兼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帐务处理   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的,按 照规定享受免息、停息的优惠政策,应按照“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 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的规定 处理。   2.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企业可以在被兼并 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的,按规定计算 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被兼并企业   被兼并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应按以下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分别报送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开始清理财产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2.清理财产工作完毕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   3.评估结束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后,编制资产负债表。   4.在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   5.保留法人资格并持续经营的企业,除上述规定外,在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 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二)兼并方企业   1.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按现行 会计制度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等。   2.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编制兼 并日的合并会计报表。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被兼并企业的会计档案经被兼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或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兼并企业 保管,也可由被兼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保留法人资格 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会计制度   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按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 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按其适用的行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六、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的,执行本规定。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 的兼并,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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