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技字[1997]第20号颁布时间:1997-10-13
1997年10月13日 外经贸技字[1997]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
外贸中心,各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3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7]32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加速国家科技攻关计
划的研究、开发、产业化的“一体化”进程,中央财政决定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试行贷款贴息。为了加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将执行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加速国家科技
攻关计划的研究、开发、产业化的“一体化”进程,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中央财
政决定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试行贷款贴息。
第二条科技贷款是实施科技攻关计划的重要支撑手段。试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贷
款贴息将有利于引导资金投向,提高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科技贷款落实率。为做好
科技贷款贴息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科委《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申报国
家科技攻关计划配套贷款的有关要求(国科发计字[1996]365号文),制定
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贴息方式
第三条凡承担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并按照国家科委《科
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得到了科技贷款的单位,均可申报贷款贴息。
第四条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有关政策将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1.国家科委“重中之重”项目;
2.国家科委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
3.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紧密相关的攻关项目;
4.与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关键技术相关的攻关项目。
对上述优先项目申报科技贷款,在送银行时将予以“拟贴息”标识。
第五条项目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科技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
并视不同情况分等级予以贴息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需要贴息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0月份按
所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渠道及隶属关系提出贴息申请。
(一)地方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与财政厅
(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份联合上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财政部工交
司。
(二)中央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科技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
2月份报送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财政部工交司。
第七条国家科委与财政部共同确定国家科技攻关贴息择优支持项目。
第八条 申报贷款贴息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1.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相关文件(如攻关计划批准文号、年度、项目编号
等);
2.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项目合同”;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
第四章 贴息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九条贴息资金由国家科委与财政部联合下达。中央直属单位的贴息资金由主管
部门转拨;地方单位的贴息资金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收到划拨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
门申请经费并附送贴息拨付清单,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一个月内将贴息经费
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贴息资金,其财务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贴息资金必须用于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贴息补助,做到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用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的部门、地方和单位,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
还将取消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三条每年第一季度,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年度
贷款贴息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贴息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报送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科委主要职责:
1.确定年度贴息项目支持重点与规模;
2.与财政部共同对贴息项目进行优选认定;
3.与财政部联合下达贴息资金;
4.联系有关商业银行总行;
5.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与评估部门科技司或地方科委对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
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部门科技司与省市科委主要职责:
1.按照申报要求组织并受理承担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2.与财政厅(局)联合将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3.负责落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主管部门财务
司转拨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4.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联系地方银行;
5.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贴息项目的跟踪、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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