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645号颁布时间:1997-10-15
1997年10月15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外贸
中心: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 (银发
[1997]4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
贸部(计财司)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
1997年9月30日 银发[1997]4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中外资企业同等待遇,
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0月15日起,逐
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稳妥推进这项改革,先允许进出口业务量较大、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
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二、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1.外经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
2.公司或企业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3.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
人民币以上。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支局(简称“外汇
局”)申请办理开立外汇帐户手续。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进出口
额,核定其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帐
户批准书”和“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到所在地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
帐户。
四、该帐户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限定为年进出口额的15%。帐户余额不得
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汇帐户资金来源只能是经常项目下的收
入,用途为经常项目下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支付。
五、一个独立法人一般只能开立一个外汇帐户。
六、外汇局负责对外汇帐户收支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辖内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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