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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三函字[1997]第38号颁布时间:1997-01-28

     1997年1月28日 外经贸资三函字[1997]第3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外资 办,广州、成都、西安、南京、长春、沈阳市外经贸委,武汉外资办,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外资局:   1996年11月我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修订、下发了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 度》,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统计登记   为使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设立同时就纳入外资统计工作的正常轨道,根据《利用 外资统计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先在企业所在地的外 资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领取并填写外资统计登记表后(参考格式见附件一),方 可领取批准证书。   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登记,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各地外资统计部门在企业办理统计登记时。要使企业了解外资统计报表的内容、 上报时间和上报渠道以及企业在统计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由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须在领取批准证书后15日内到企业所在地外 资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所在地外资统计部门在企业办理统计登记后7日内,将登 记表上报各省、市、计划单列市外资统计部门。各省、市、计划单列市外资统计部门 每半年将企业统计登记情况报外经贸部外资司。   二、企业代码的结构和编码规则   由我部厂发的计算机《利用外资统计管理系统》软件中的企业代码为一组12位 代码。   (一)企业代码的结构   第1至8位为编码部分,依次反映企业的注册地和批准年度;   第9至12位为顺序码部分,由计算机按流水号自动生成。   (二)企业代码的编码规则   1.企业代码由各地按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确定。   第1、2位填列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第3、4位填列计划单列市、地区级代码;   第5、6位填列区、县级代码;   第7、8位填列批准年度。   2.由地方上报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进行统 计,由各地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   3.国务院各部委批准设立或报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 (复印件)进行统计,由各地方按企业注册地确定企业代码,并在代码的第5、6位 填列6A加以区别。   三、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   为提高全国外资统计工作的管理水平,自1997年2季度起我部外资司与各省 市外资主管部门建立统计通讯网络系统,各地上报的外资统计数据要通过网络进行传 输。   联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使用邮电部X.25网(CHINAPAC)   2.利用长途电话线点对点通讯   有关建立网络系统的设备配置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本地的邮电通讯状况任选其 中一种,并在2月底以前配置完毕。   四、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制度   为保持外资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外资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自199 7年起建立全国外资统计人员备案制度,各地须将本地区地、市级以上外资统计部门 的人员情况报我部备案,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附后(见附件三)。各地统计人员变动 情况每半年报部备案一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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