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人字[1997]第145号颁布时间:1997-06-19

     1997年6月19日 外经贸人字[1997]第145号 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人 发(199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司、处级公务员,原则上要实行轮岗。其中担 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 在司局内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在不同司局处室之间轮岗。   二、在部分重要和较为敏感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不论是否担任领导工作,均应 重点实行轮岗交流,个别岗位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三、公务员的轮岗工作可以相干部交流工作结合起来。对需要轮岗的公务员也可 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特派员办事处、驻外经商机构工作,或者到地方挂职锻炼。   四、担任各级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参照 上述精神组织轮岗。   五、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公务员的轮岗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做到有计划有步骤 进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六、各单位要求由部统一安排交流的干部,请于每年的一月份提出名单报人事司, 各单位内部交流的人员每半年向人事司备案一次。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刃、法》的通知      人发[199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 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 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 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 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 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 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 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 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 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 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 予批评教育,并扫轮风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