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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运函字[1997]第34号颁布时间:1997-02-14

     1997年2月14日 外经贸运函字[1997]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政府运输局,各部 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实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制度是加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了解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经营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以来,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年审工作,对全面了解国际货运代 理行业情况,加强国际货运市场的宏观管理,保证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健康、持续 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和一些企业存在着不重视年审工作、 年审工作不细致等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工作。年 审工作的重点是;检查企业是否遵守执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超越批准的经营 范围和经营地域经营;是否接受非法代理挂靠;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 有关业务单证(含发票)等等。对长期经营不善或没有经营的企业,地方对外贸易主 管部门要向外经贸部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填入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见附件一),报送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核实。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审情况报告、各企业年审报告表及汇 总表报外经贸部。国务院各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直接到外经贸部贸运司办理年审手 续。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时、认真参加年审是申请换证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前题条 件之一。通过年审的企业,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批准证书正面加盖年审章(参 考图样见附件二)。对不能通过年审的,要将处理意见报外经贸部。不参加年审或年 审未通过的,外经贸部将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并撤销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   四、各企业必须对年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外经贸部贸运司及地方对外贸易 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企业进行抽查。 附件: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略)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章参考图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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