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报关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管字[1998]第270号颁布时间:1998-07-14
1998年7月14日 外经贸管字[1998]第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
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了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总署近日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报关
管理的通知》(署监[1998]35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请通知有关出口企业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企业出口报关时,货物必须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
地点,否则不接受其出口报关。鉴于企业在出口货物时无货报关情况时有发生,特请
各出口企业引起重视,并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及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以免延
误出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报关管理的通知
署监[1998]35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一些企业在办
理出口报关手续时,有关出口货物未实际运至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出
现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况;二是个别企业无货先报关出口,造成出口报关4、5个月以
后有关货物才实际离境。为进一步规范出口报关管理,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
根据《海关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口报关时,海关应查明有关出口货物是否已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
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否则,海关不得接受其出口报关。对企业谎报出口货物已运抵海
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监管地点,关员接受其无货申报的,除对有关企业比照《海关法
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七)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有关关员的行政
责任。
二、各关对本关区出口报关管理情况,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立即整改,坚决杜绝接受无货申报出口事情的发生。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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