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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美大发[1998]第808号颁布时间:1998-10-26

     1998年10月26日 外经贸美大发[1998]第8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商会、 协会、学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   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长签署一项新法令,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 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以下简称木质包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 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美国前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剂处理,或者出口商出 具无木质包装的证明。其目的是防止光肩星天牛(Anoplophora glabripennis)传入 美国。违规货物将整批禁止入境,或在美方认可的条件下,拆除销毁木质包装。此法 令自签署之日起,宽限期为90天。即从今年12月17日起,离开中国港口、目的 地为美国的中国货物将按照新的检疫规定执行,但如果中国货物12月17日前离开 中国某个港口后又进入中国另一个港口(包括香港),并于12月17日以后才离港 赴美,则以中国货物离开第二个中国港口日期为准。   为保证我输美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经济损失,本着“有效、简化、合理、规范” 的原则,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和出口目的地为美国的出口产品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木质包装。   二、确须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其包装物在盛装货物之前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关报检,并按有关规定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剂处理。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合格者及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具体处理方法和标准由国 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文通知。   三、上述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由企业向海关出具熏蒸或消毒证书;海关凭 相应证书放行。   四、请各地经贸委(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类出口企业。各地经贸部门、海 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宣传工作,注意收集我输美货 物通关的反馈情况。切实做到为企业服务,促进出口创汇。   五、本通知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自11月10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自12月1 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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