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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广交会保证性摊位组展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政促函字[1998]第1708号颁布时间:1998-07-02

     1998年7月2日 外经贸政促函字[1998]第17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 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局),各进出口商会,本部各 直属总公司,中国新时代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广交会组展工作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 促函字第803号),现就广交会保证性摊位有关组展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性摊位用于有发展前途的、高附加值的名优新特展品参展。保证性摊位 不列入摊位分配基数。   每个品牌(企业)所安排的摊位数量一般不少于1个(按面积计算不少于9平方 米),最多一般不超过5个(按面积计算不超过45平方米);对个别系列化品牌产 品,根据实际需求和展馆条件安排摊位数量。   二、保证性摊位的展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保证性摊位的展区和产品行业类别,该产品(品牌)的出口规模、质 量和档次均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扩大出口的潜力。   其中,对出门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产品生产者获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系 列化品牌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优先安排。   (二)重视品牌商标在国际市场的广告宣传,并形成一定的影响。对外商投资企 业产品,品牌商标所有者应为中方。   其中,对品牌商标已在主要出口市场国家(地区)获得注册的,给予优先安排。   (三)企业重视布展,具有较高的展览水平。   (四)在出口经营和广交会参展中,参展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证性摊位申报程序   (一)参展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申请当年秋交会参展)和9月1日前(申请 次年春交会参展)向所在交易团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保证性摊位参展申请表(附后);   2.产品生产者获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展品,须提供其合法使用的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 同(复印件);   4.若参展单位不是该产品生产单位,需附供货单位与参展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 书面协议。   对上届已安排保证性摊位的展品(企业),可只提交参展单位申请表。另有要求 除外。   (二)各交易团负责对申请保证性摊位的单位和展品进行初审和推荐。   1.初审重点:是否符合保证性摊位展品(企业)的条件;是否属本地区最具有 代表性的展品(企业)。   2.初审推荐意见及企业申报资料于4(10)月1日前转有关组馆商会。   (三)中央部委公司申请参展,按以上要求直接报有关组馆商会。   四、由大会业务办会同组馆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组成评审小 组,负责评审和确定保证性摊位的参展单位和展品。必要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五、参展单位的保证性摊位数量,由有关组馆商会提出建议,报大会业务办核准。 摊位位置由有关组馆商会统一协调安排。   六、对保证性摊位,按照优胜劣汰、择优扶强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不断提高 展品的质量和档次。   (一)对已安排保证性摊位的展品(企业),每届广交会根据情况选择1—2个 展品(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扩大摊位面积,优先安排位置。同时,压缩或取消一些 展品(企业)的保证性摊位。   (二)每届广交会新增一些展品(企业)安排保证性摊位。   七、对经交易团初审和推荐,但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未能安排保证性摊位的展品 (企业),由各有关交易团的分配摊位总数内给予安排,按相应展区所安排的摊位数 不少于1个。   八、保证性摊位的安排情况,包括展品(企业)、摊位数量等,由大会业务办于 每年4月(或10月)25日前公布;摊位位置安排情况,由有关组馆商会于每年6 月(12月)15日前通知参展单位并向有关交易团通报。   九、其他   (一)保证性摊位展品类别和品牌一经确定,参展单位不得擅自调换。   (二)参展费用按参展摊位数或面积收费,并由参展单位所在交易团统一收取后 交外贸中心。   (三)参展单位随所在交易团参展,并由所在交易团统一管理。保证性摊位布展 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广交会保证性摊位展区展品类别 展区名称 展品 电子及家电 品牌系列家电及高新技术产品 品牌系列家电展厅 品牌系列家电 品牌系列音像展厅 品牌系列音响、视听等 信息产品 高新技术产品 小型车辆及配件 自行车摩托车品牌系列产品 纺织服装 品牌系列服装产品 医保 医疗设备 陶瓷 品牌及高档日用、工艺陶瓷 玩具 电动(智能)玩具 办公文体 品牌系列办公文体用品 建材五金及矿产冶金 品牌及高档建筑陶瓷、卫生洁具 (届时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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