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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通知

外经贸政商函字[1997]第439号颁布时间:1997-03-06

     1997年3月6日 外经贸政商函字[1997]第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 市、西安市、南京市、成都市、武汉市、广州市外经贸委: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各地 设立了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1993年初我部下放代表机构审批权 限,各省市颁发的批准证书系参考我部原有批准证书的格式自行印制的,缺乏规范性; 还有个别省市采用批准文件的形式行使审批权。今年7月1日起我国政府将对香港恢 复行使主权,原有批准证书中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部制定了 新的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及变更批准证书(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代表 机构批准证书将使此项工作更加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根据此 次印发的样本自行印制,加盖本委(厅、局)公章。批准证书的内容、格式应同样本 一致,规格应不低于A4纸的大小。有条件的省市可选用较好的纸张及印刷修饰,但 应体现出严肃、大方的效果。   二、各省市在新证书印制完毕后即可开始使用,并请将本省市批准证书样本一份 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不再使用原来的批准证书。   三、新批准证书的编号应以我国各省市法定缩略名称开头,如上海为“沪××× ×号”,广东为“粤××××××号”。   四、颁发新的批准证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代表机构留存,一份交代表机构用于 工商登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新证书投入使用时,应发文通知当地工商、公安、 税务、海关等部门。   五、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可结合换发新证书对本地代表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以掌 握现有代表机构的第一手情况。今年7月15日前,请将截至今年6月底的数据软盘 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发展司。 附件: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略)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略)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批准证书(略)    四、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略)    五、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略)    六、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批准证书(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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