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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外经贸技三函字[1998]第1号颁布时间:1998-01-08

     1998年1月8日 外经贸技三函字[1998]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 贸中心,本部各直属总公司: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 7号)(原文已由[1998]外经贸资字第1号文件转发)的精神,保证技术和设 备进口免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外经贸系统所属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 论项目资金来源),凡需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并符合国务院通知中有关免税规定的 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由外经贸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限额以上 项目由外经贸部转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过程中,要列出专门的章、节,载明投资项目所属 的行业,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种类、型号和用途,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来源国、报价 等方面的内容。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办理免税手续的规定,项目免税确认书由外经贸部根据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统一出具。   四、为简化操作环节,加强统一监督和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在积极配合海关对 企业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用途进行监管的同时,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周 期,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年度做好各地方免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办理免税手续的具体程序,待国务院有关执行方案出台后另行通知。执行中 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外经贸部科技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51973 83、65197382,联系人:郑厚斌、罗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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