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运函字[1998]第9号颁布时间:1998-01-22
1998年1月22日 外经贸运函字[1998]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政府运输局,各部
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制度实施两年来,产生了较好的效应,各级行业管理部门
做了许多工作,大家普遍认为年审是加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
行业管理部门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并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但目前发现一些
地方仍存在对年审工作不重视、“走过场”的现象,对企业经营情况虚报、瞒报、甚
至不进行年审的现象没有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
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和我部《关于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1995]
外经贸运函字第1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1997]外经运函字第34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工作,
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工作由外经贸部负责。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
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由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件一)、业务人员
情况表(附件二)、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对年审登记表
中有关机构设置情况要求企业必须认真详细地填写,便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各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报送有关其他表格及资
料。
三、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情况。
对不按时进行年审或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除对其作出年审不合格的决定外,可视情节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建议外经贸部对其处以停业整顿或撤销其批准证书,以上情况均应上报外经贸部。
其他有关年审的事宜,按照《管理规定》及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货运代理
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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