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广交会展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政促函字[1998]第487号颁布时间:1998-03-06
1998年3月6日 外经贸政促函字[1998]第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
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总后经贸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外贸中心:
随着广交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广交会在优化展品结构,推动创名牌出口商品等方
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参展企业的素质、展品的质量档次和办展水平不断提高。但近
几届广交会以来,参展展品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商标和知识产权侵权,有的展
品质量较差,有的展品来路不明。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成交秩序,也损害了广交会的
信誉。为了维护广交会良好的成交秩序和信誉,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参展,根据有关规
定,现就加强广交会展品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展展品
(一)广交会展品(包括摊位内张贴、摆放的产品宣传图片、资料以及未开包箱
物品,下同)必须是参展单位或经参展单位许可由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并
符合以下规定:
1.参展单位必须对展品进行登记。
2.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展品,参展单位必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
可合同(以下统称权利证书)。
3.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单位和供货单位必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
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摊位号,商标、专利、版权条款及时
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二)在参展单位摊位内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
并由参展单位承担责任。
1.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展品,但无或未携带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2.未按规定办理或携带展品参展协议的展品。
3.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
4.其他不符规定的展品。
二、展品管理
(一)参展单位负责对所属摊位展品进行管理。
1.参展单位和摊位负责人在参展期间必须在摊位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1)《商标、专利、版权情况备案清单》(详见附件一)及商标、专利、版权
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2)参展单位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复印件);
(3)展品登记清单。
更换摊位负责人,代替人须逐项核实确认展品及展品资料,并对摊位展品负责。
2.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展品(包括参展单位的展品和供货单位提供的展
品),参展单位必须在每年4(10)月12日前将《商标、专利、版权情况备案清
单》一式三份报交易团备案。如在开幕后新增加此类展品,应在展品参展前按要求另
行报备案。
3.摊位负责人负责本摊位展品的日常管理,必须每日进行检查并确认所有展品
是由本参展单位所负责的展品。如发现不明展品,要立即向组馆商会和交易团书面报
告。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展单位共用一个摊位的情况下,各摊位负责人必须事先
明确展样品的归属。如未明确,对展品出现的问题,由该摊位所有参展单位共同承担
责任。
(二)各交易团、各组馆商会负责对本团(馆)参展展品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大会办公室、业务办、保卫办、外事办、政工办协助配合交易团、组馆商会的展品检
查工作。
1.各交易团负责将审查核实后的《商标、专利、版权情况备案清单》于4
(10)月13日前转大会业务办和各组馆商会。
2.各组馆商会要在每个展区指定1名专门负责该展区展品管理的人员。各交易
团要根据情况指定1棧裁??鸥涸鹫蛊饭芾淼娜嗽薄?/P>
3.对一些容易出现违规展品的展区(如鞋帽、箱包、日用品、玩具、特艺、办
公文体、机械五金工具等展区),交易团和组馆商会要在开幕前和中期对所有涉及商
标、专利、版权的展品,按参展单位所报清单进行普查。
对过去曾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单位或商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参展单位和摊位,
由组馆商会会同交易团不定期进行抽查。
以上普查和抽查情况要进行书面报告,直接报大会领导并抄送大会业务办。
4.组馆商会负责受理涉嫌商标、专利、版权侵权举报,并负责进行检查。
三、对涉嫌违规展品查处程序及处理
(一)展品是否属违规展品,由组馆商会认定。对确属不能认定的。应立即报大
会业务办。
(二)对涉嫌侵权的举报,组馆商会应于当日会同组团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如举
报人为商标、专利、版权权益人或权益代理人,组馆商会应将检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
形式及时回复举报人。
凡涉及外商举报涉嫌侵权的展品,由大会业务办、外事办协助组馆商会进行处理。
(三)对展品进行检查(不包括普查),检查单位(检查人)应向参展单位(摊
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出示证件。组馆商会负责对检查情况按《广交会参展展品检查记
录表》(详见附件二)作现场记录和现场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于当日报大会业
务办和向组团单位通报。现场处理包括:
1.对认定属无或未携带商标、专利、版权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或不能说明
来源或归属的违规展品,由组馆商会作出记录后,以《广交会展品没收/撤离摊位通
知单》(详见附件三)通知展馆专职保卫人员现场没收封存违规展品。
2.对有举报(指举报人提供有关合法权利证书材料的举报)但又不能现场认定
是否属违规展品,按以上程序暂将所涉及的展品撤离摊位。
3.对其他违规展品情况,由组馆商会视情况处理。
(四)检查单位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单位(当事人)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材
料,进行说明,并对检查记录确认签字。对拒绝者,其展品视为“不能说明来源或归
属的展品”,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于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
2.扣减该参展单位的摊位,取消其参展资格。
3.取消该参展单位的进出口经营权。
(六)举报人或当事单位(当事人)如对处理有异义。可向大会申诉或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申诉。
四、其他
(一)大会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违规展品并给予奖励。商标、专利、版权权
益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其他参展单位涉嫌侵权,应及时向组馆商会举报。
(二)展馆内未设摊位之处的参展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由大会办公室、保卫办负
责查处。
(三)凡以广交会名义编印的刊物(如会刊、专刊、特刊等)以及经批准在展馆
内发送的其他刊物,对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产品宣传,编印单位必须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有关权益人如发现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大会业务力、举报,
由大会业务办进行查处。编印单位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没收的展品,由大会保卫办按有关规定处置。
(五)凡涉及展品安全保卫事项,均由大会保卫力、按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单位即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参展企业和有关人员,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
定有关实施细则。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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