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1998]第310号颁布时间:1998-04-25
1998年4月25日 外经贸计财发[1998]第310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
[1996]1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会字[1997]23号),我部制定了《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搞好会计基
础工作,对于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改善和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进行
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都要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会计法》
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会计
工作水平。
(一)各单位的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
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
犯”的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职工认真执行《会计法》,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
建设和基础管理,强化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并对单位会计工作的合法性
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总会计师制度,加强总会计
师队伍建设,积极培养总会计师后备人才。大中型企业必须配备总会计师,保证总会
计师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参与重要经济问题
决策等职责的到位。
(三)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会计人员
爱岗敬业、坚持原则、钻研业务、搞好服务,通过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更
好地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会
计人员,要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聘任职务和上岗资格。
二、会议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一5年的努力,使所有实行独立
核算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
计管理制度健全,记帐、算帐、报帐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
作水平显著提高。
三、各单位按照上述目标和《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
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有措施、步骤地推进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各单位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情况,请每半年向我部通报一次。
附件: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
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
团体(以下均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部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各单
位财会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单位领导人对本
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会
制度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制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统一规划。各单位应按
照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六条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各项要求的,
可向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经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
门审核后,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七条各单位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其下属单位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应先经本系统审核后。再向外
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
(二)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申请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此基础上,根据申请材
料和掌握的其他情况,做出同意予以审核或不予审核的决定。
(二)书面通知
对同意予以审核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在实施审核前,
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审核通知书。
对不予审核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下达不予审核的
通知书,并退回有关材料。
(三)实地审核
审核小组制订审核计划,深入申请单位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表》中的内容,对申请
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实地审核。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规范、存在何种问题。
(四)出具报告
审核小组在实施考核后,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的内
容包括: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
核结论。审核报告在报送外经贸财会主管部门前,应征求被审核单位的意见。
(五)最终确认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报告,向被市核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审核意见书和
决定书,对被审核单位财会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化作出确认,对其财会基础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责令其进行整改、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
有关机关提出进行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九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二)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建帐但不记帐、不对帐、记帐不及时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四)帐外设帐的;
(五)会计科目运用不当。帐务处理不正确。帐帐、帐实不符,财务报告不真实,
情况严重的;
(六)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缺乏会计监督的;
(七)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八)会计档案管理混乱的;
(九)在近二年内的各种检查中查出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条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每二年
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的工作程序与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五)同。
复核中发现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外经
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及其他各种财税检查、审计中发现有重
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和本办法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责令
其进行整改,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二条经审核未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的单位,或被取消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应重新申请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审核。
第十三条被责令进行会计基础工作整改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对其问题进行整改,
并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整改或虽经整改但未取得明显成效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领导
责任。
第十四条会计基础工作未实现规范化、未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
其单位不得参加会计先进集体的评选.其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不得
颁给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并且在近两年的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和
其他各种检查中没有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向有
关部门协调,在一定期限内免于税收财务大检查和其他检查。
第十六条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
管部门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十七条本部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与监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内容 总分 自评情况 自评得分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0
1.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3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符合规定。 │3
3.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2
4.会计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职称,按规定持有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培训
合格证书。 │2
5.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按规定力、理交接手续。 │2
6.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每个会计人员的岗位和职责明确、清楚,并实行定
期的轮换制度。 │3
7.贯彻“钱帐分开”的原则,管钱、管物以及用物的人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
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
8.建立会计人员考核和培训制度,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培训。 │1
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30
1.建立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体系,明确内部会计工作组织形式和职责范围。 │3
2.建立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会计核算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2
3.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工作实行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 │3
4.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各项财务收支按规定进行,并办理手续,现金和银行存
款的收付符合规定。 │3
5.建立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3
6.建立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对各项财产物资严格进行计量和验收。 │3
7.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对各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清查,对发生的盘盈盘亏、报废、
损失按规定报批并进行处理.对各项往来帐款及时清理。 │4
8.建立收入、成本、费用或支出的管理制度.对各项成本、费用及支出有明确的开
支范围相定额标准。 │3
9.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对各项经济活动及时取得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原始凭证。
│3
10.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和报告制度。 2
三、会计核算 20
1.会计科目相会计帐簿的设置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
2.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
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填制及时、内容完整、字迹清
晰、并经有关责任人签章、复核。会计凭证与所附原始单据相符。 │2
3.各种会计帐簿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记帐规则登记,登记及时、字迹清晰、摘要完整、便于理解,改错、更正符合规定要
求,并按规定结出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9
4.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无随意
变更。 │3
5.会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数字真实、
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由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 │4
6.帐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3
7.会计档案、资料技规定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2
8.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摆脱手工记帐的,其会计电算化做到安全、可靠。 │2
三、会计监督 30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
予以扣留,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
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5
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
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5
3.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5
4.对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向单位领导人或主管单位报告。 │3
5.对不讲求经济效益的活动,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3
6.对违反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单位领导人
报告。 │3
7.对本单位财产的保管、使用、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定期进行稽核和监督。
│2
8.对本单位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注:本表由各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的单位填报,在填报本表时,对
“是”的项目,订“√”填报,并按所给分数标准予以评分;对“否”的项目,打
“×”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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