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资字[1999]第112号颁布时间:1999-12-27
1999年12月27日 外经贸资字[1999]第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外商
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汇发[1999]269号),现将该文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9年8月23日 汇发(1999)2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甩现将汇
发(1999)10号文件《关于完善财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修改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二、定期存款纳人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管理,且不应违背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管理
规定。
三、如需将结算帐户资金划转至结算帐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作外汇质押人民币贷
款,结算帐户开户行应按质押外汇金额相应扣减结算帐户最高限额,质押外汇到期并
划回结算帐户后,再恢复原结算帐户最高限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汇发(1999)10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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