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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颁布时间:1999-05-26

     1999年5月26日 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 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工贸易 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一批)下发给你们,自1999年6月1日起执 行。6月1日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仍按原规定执行至合同完毕。   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 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对限制类商品 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   2、根据《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经贸贸易[1999]742号),《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 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已推迟到1999 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 件: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二批) 一、禁止类商品 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 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2、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日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 3、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进口限制类商品 商品大类 商品名称 税 号 l、塑料原料 初级形状的聚乙烯 3901100 39012000 2、聚脂切片 聚脂切片 39076010 3、化纤原料 涤纶长丝 54022000 54023310 54023390 54021200 54024300 54025200 54026200 化学纤维短纤 55012000—55013000 55020090 55032000—55033000 55041000 55049000 55062000—55063000 5507000 55092100—55093200 55095100—55096900 55101100—55109000 4、棉 花 52010000 52030000 5、棉 纱 52051100—52054800 52061100—52064500 52071000—52079000 6、棉坯布 52081l00—52085900 52091100—52095900 52101100—52105900 52111100—52115900 5212l100—52122500 7、钢 材 铁及非合金钢材 72081000—72089000 72091500—72099000 72101100—72109000 72111300—72119000 72121000—72126000 72131000—72139900 72141000—72149900 不锈钢 72191100—72199000 72201100—72209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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