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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人发[1999]第223号颁布时间:1999-04-06

     1999年4月6日 外经贸人发[1999]第223号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经贸处、驻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处:   为进一步提高驻外经商机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经部领导批准,并经参赞 会议讨论,根据不同地区、国别的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特分类设立了重点经商处 (室)。   现将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经贸部关于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   根据外经贸形势发展和继续深入贯彻“大经贸”战略的需要,为进一步明确驻外 经商处(室)的职责任务,发挥经商处(室)在参与、支持、服务等方面的主观能动 性,依据“兼顾全面、突出重点”的原则,特分类设立重点经商处(室)。   重点经商处(室)应把加强两国经贸关系放在首要位置,在加强调研工作的同时 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扩大两国经贸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根据驻在国政治 经济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在部分业务工作上取得较大成绩。   重点经商处(室)主要分为以下几类:重点调研处、重点贸易发展处、重点引资 处、重点援外处、重点合作处、重点科技进出口处、重点中资企业管理处、重点机电 处等,其主要职责任务如下:   一、重点调研处的职员任务:   (一)密切关注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走向,研究驻在国经贸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及发展变化情况,为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及为处理双边问题提出有价 值的、有时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驻在国及其所在地区市场情况,为企业提供商情服务,为双方企业经 贸合作牵线搭桥,帮助和指导我国大中型企业进入,维护和开拓驻在国市场;   (三)为与驻在国双边经贸谈判、召开双边混(联)委会、政府代表团互访做好 准备工作,对会谈、谈判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四)积极主动与驻在国经贸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和协调,加强双边经贸政策接轨, 逐步拓宽、加深两国经贸信息往来的渠道;   (五)紧密联系各地区司和业务司,由地区司归口提出具体调研课题,建立专门 机构、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调研工作;   (六)根据我部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长、短期调研工作计划,制定切实有 效的制度保证调研计划的实施。   二、重点贸易发展处的职责任务   (一)密切注意驻在国经贸政策的调整对驻在国及同我国经贸情况的影响;   (二)提供驻在国贸易和投资环境,搜集、提供市场信息,通过了解我国商品在 驻在国市场上的质量、信誉、竞争力等提出优势互补、适销对路的大宗商品出口名录;   (三)及时统计我国与驻在国大宗出口商品、配额管制商品、出口招标商品和双 方设限商品等的出口情况,为国内有关谈判、决策提供依据并建立有关名录;   (四)研究驻在国潜在市场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负责与驻在国政府交 涉并协助处理我商品出口纠纷和其它贸易问题;   (五)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装配业务,推动国内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向境外转移长线 加工生产能力,并带动我国设备、原材料和劳务的出口。   (六)大力宣传、组织外商参加我国在驻在国举办的各种经贸洽谈会、展销会、 发布会,鼓励、组织外商赴我国参加各种经贸洽谈会和商品展销会,特别是如广交会 等较大型商品交易会。   三、重点引资处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我国投资环境,介绍我国吸引外资政策,解答外国投资者的问题;   (二)加强同驻在国投资促进机构和全国性商会、企业家联合会等机构的联系与 沟通,了解其性质、职能和在投资促进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稳定、有效的投资促进 渠道;   (三)加强对驻在国海外投资情况和投资动向、驻在国企业对我国投资环境和政 策、投资效果的了解,协助国内主管部门作出决策;   (四)制定促进驻在国对华投资进程表,确立引资的量化中、长期目标,深入细 致,促成驻在国对华投资的实际性项目。   (五)提供驻在国海外投资动向和对华投资商机,配合组织国内的投资促进活动 及项目跟踪等后续工作。   (六)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定于每年9月份在厦门举行,做好该会的宣传工作, 争取尽量多的有实力的企业与会。   四、重点援外处的职责任务   (一)熟悉我国援外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研究适应驻在国国情的援助方式, 及时提出我国力可能、受援国需要的援助项目:   (二)按照国内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委托,办理政府间协议的商签事项,督促、检 查我承办企业执行协议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做好援外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援外技术组援外资金的使用情 况,并及时报回重大情况;   (四)根据工作实践探索我援外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五)制定对驻在国援外项目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 的实施。   五、重点台作处的职责任务   (一)积极指导和帮助中国公司在驻在国开展承包劳务和经济合作业务,及时提 出市场开拓的建议,谈判排除市场准入障碍;   (二)加强对驻在国中国公司的管理,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加强和驻在国有关部门的协商,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护我外派人员的合 法利益;   (四)注意驻在国市场的变化和动向,及时了解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向国内反 馈我国公司在外开展合作业务遇到的困难和重大事件;   (五)加强与驻在国有关单位的联系,就如何开发驻在国市场提出意见和建议, 推动驻在国外经业务的发展。   六、重点科技进出口处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我国政府技术进出口和出口管制方面的政策、法规,解答国外客商有 关技术进出口和出口管制方面的问题;   (二)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技术进出口方面和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规和基本情况, 探讨与驻在国进行技术进出口交易和出口管制交流的领域、方式和可行性;   (三)加强同驻在国技术进出口促进机构、全国性商会、企业家联合会等机构的 联合和沟通,注意搜集驻在国科技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和信息,及时报回国内 以供参考;   (四)同驻在国交涉、处理我技术转让、大型设备、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 口纠纷,管理和监督我国企业在驻在国开展技术进出口业务;   (五)制定对驻在国进行技术进出口的中、长期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 证计划的实施。   七、重点中资企业管理处的职责任务:   (一)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在驻在国的投资导向并提出相关意见;   (二)加强与国内主管部门和中国企业的经营派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   (三)每年向国内提交中资企业的经营报告,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随时通报;   (四)对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国外组建的公司及设立的办事机构,应 及时向部里通报。   八、重点机电处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方面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情况,解答外商有关机 电产品进出口方面的咨询;   (二)了解驻在国机电工业水平,收集驻在国机电进出口情况、政策变化、市场 信息、标讯、合作意向等,定期反馈,协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编写驻在国机电产品 进口指南;   (三)及时预警驻在国对我机电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参与我机电产品在驻在国反 倾销诉讼工作;   (四)配合国内做好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协调工作,参与建立正常出口秩序工作, 了解大型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机电贸易公司经营情况,并对出现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   (五)对驻在国设立机电贸易公司、建立加工装配厂、维修服务中心和展销分拨 中心等提出意见,并对这些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和指导;   (六)反映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企业加以解决。   一九九九年设立的重点经商处(室)如下:  重点调研处: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欧盟使团、俄罗斯、西班牙、瑞士、 日本、新加坡、韩国、印尼、印度、伊朗、越南、菲律宾、卡拉奇(经商室)、美国、 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加拿大、澳大利亚、埃及、伊拉克、驻日内瓦代表团 经贸处;  另确定乌克兰、南斯拉夫、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 保加利亚、荷兰、瑞典、芬兰为有侧重调研处。   重点贸易发展处: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欧盟使团、荷兰、俄罗斯、日本、 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泰国、印度、菲律宾、越南、土耳其、巴基斯坦、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沙特、阿联酋、 南非、埃及、尼日利亚、香港贸易处。   重点引资处:英国、法国、意大利、欧盟使团、德国、荷兰、比利时、瑞士、奥 地利、丹麦、芬兰、瑞典、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美国(纽约、芝 加哥、旧金山)、加拿大(温哥华、多伦多)、澳大利亚(悉尼、墨尔本)、沙特、 阿联酋、科威特、以色列、南非、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香港贸易处。   重点援外处:朝鲜、尼泊尔、斯里兰卡、孟加拉、缅甸、苏丹、也门、马达加斯 加、马里、科特迪瓦、坦桑尼亚、毛里塔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几内亚、刚果 (金)、刚果(布)、古巴。   重点合作处:俄罗斯、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柬埔寨、缅甸、 日本、韩国、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兰卡、尼泊尔、印度、伊朗、美国(洛杉矾)、 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智利、秘鲁、哥伦比亚、巴布亚新几内亚、伊拉 克、沙特、科威特、阿联酋、以色列、叙利亚、苏丹、阿尔及利亚、利比亚、肯尼亚、 埃塞俄比亚、马里、科特迪瓦、南非、博茨瓦纳、毛里求斯。   重点技术进出口处:德国、意大利、驻欧盟使团、希腊、丹麦、俄罗斯、乌克兰、 挪威、伊朗、日本、缅甸、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印度、韩国、美国、加拿大、叙利 亚。   重点中资企业管理处: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尼、 阿根廷、智利、南非、埃及、肯尼亚、纽约、洛杉肌、旧金山、汉堡、圣保罗总领馆 经商室。   重点机电处:欧盟(德国)、缅甸、巴基斯坦、伊朗、越南、孟加拉、柬埔寨、 土耳其、美国、巴西、智利、秘鲁、埃及、南非。   上述重点处(室)的设立是可多项设立的,是动态的和发展的,可以根据工作重 点的转移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变动,于每年年底前进行总结和调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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